政府型制度信任——对天津和乌鲁木齐两市社会信任状况的抽样调查Governmental Institutional Trust——A Sampling Survey on Social Trust in Tianjin and Urumqi Cities
梁江,王娜
摘要(Abstract):
本研究首先基于对中国社会信任现状的判断,提出了对政府能力重新认识的必要性,并在引入社会资本这个分析工具的基础上阐明了政府型制度信任的概念。其次,为深入探究影响人们普遍社会信任的因素,本文选取了天津市和乌鲁木齐市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在两个文化和发展状况差异较大的城市中人们政治组织的参与状况、社会和经济组织参与状况、兴趣和社区组织参与状况、志愿组织和活动的参与状况、生活满意度、个人道德感、认同域、对机构和制度的信任对于人们信任影响程度的大小。在实证经验佐证的基础上,印证了政府型制度信任在促动社会信任上的关键作用,并以此作为构建中国信任建设宏观政策模型的逻辑起点。研究最后认为应该从政府自身的信任建设和政府主导的在社区层面的 one-on-one 的信任关系建设开始来促进信任建设实质性的发展,为中国弥补信任缺失的现状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KeyWords): 社会信任;政府型制度信任;社会资本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梁江,王娜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李伟民,梁玉成.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中国人信任的结构与特征.见:郑也夫,彭泗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184
- ② 同上,185
- ③ (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 ④ 如英格哈特主持的“世界价值观研究计划”1990年第一次将中国包括在调查对象中,结果发现在被调查的41个国家中,中国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比例高达60%;仅次于瑞典、挪威、芬兰,排列第四,不仅高于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也高于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参见:王绍光,刘欣.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见:郑也夫,彭泗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217)
- ⑤ 山岸俊男,山岸绿.美国与日本社会中的信任和承诺.见:郑也夫,彭泗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103~149
- ① 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 ② (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52~376
- ③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 ① Vivien Lowndes and David Wilson,“Social Capital and Local Governance:Exploring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Variable,”Political Studies,Vol.49(2001) ,pp.629-647.
- ② 参见世界银行 Social Capital Initiative 国际发展项目的诸多报告,社会资本对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绩效的决定性影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发展实践所证明,这里不再赘述。
- ③ 参见 http://www.nber.org papers/w7718。
- ④ Markus Freitag,“Social Capital in(dis)similar Democracies:the development of generalized trust in Japan and Switzerland,”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No.8(2003) .
- ⑤ (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26
- ① Tocqueville and Alexis de,Democracy in America.New York:Vintage Books,London:Fontana,pp.355-359.
- ② (美)肯尼思·纽顿.社会资本和现代欧洲民主.见: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00
- ③ “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相类似地也称为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利他的部门”(Altruistic Sector)。关于志愿部门的定义,较为权威的是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从结构-运作分析角度提出的所谓7特征法,即将具有正式化(formal)、私人的(private)、非营利分配的(non-Profit-distributing)、自主管理/自治性(self-governor)、志愿性(voluntary)、非政治性(nonpolitical)和非宗教性(nonreligious)7个特征的部门为第三部门。从这一定义出发,在中国就“正式化”、“非营利性”以及某种程度的“志愿性”和“非政治性”而言,最为接近的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等法律实体。然而,中国的第三部门大多由政府投资兴办或者置于政府部门的直接控制之下,无法满足“民间性”和“自治性”。所以在中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第三部门,他们形式上从属于政府组织,且价值取向与政府组织相同。(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 ① Markus Freitag,“Social Capital in(dis)similar Democracies:the development of generalized trust in Japan and Switzerland,”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No.8(2003) .
- ① Ronald Inglehart,Migule Basanez,Alejandro Moreno:Human Values and Beliefs.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8.
- ② 参见:普特南教授对于美国社会资本衰落状况的相关研究。
- ① 参见:Kaase 教授与 Newton 教授的相关研究。
- ① 世界银行编著.蔡秋生等译.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77
- ② Evans,Peter,“Government Action,Social Capital and Development:Reviewing the Evidence on Synergy,”World Development,Vol.24,No.6(1996) ,pp.1119-1132.
- ① 王思斌.体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北京大学学报,2000,5
- ②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三联书店,2003,27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