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变化的财政逻辑——兼评《以利为利》与《当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The Fiscal Logic of the Changing Behavior of Government:Comments on Interest for Interest's Sake:Fiscal Relations and Local Government Behavior and Central-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袁超
摘要(Abstract):
应该从何理解政府行为的变化?当代中国政府行为的变化又存在怎样的特征与规律?周飞舟与谭明智基于财政社会学的研究路径,结合实地调研数据,分析了政府行为变化的财政逻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府"公司化"、"土地-财政-金融"城市发展模式等都可以通过财政体制来解释,它们都是一系列政府间财政关系变化的结果。本文主要围绕书中提出的若干中心问题、重要关系机制及其可能的拓展空间进行讨论。
关键词(KeyWords): 政府行为;中央与地方关系;财政体制;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7CZ2028)资助
作者(Author): 袁超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可参见Daron Acemoglu&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The Origins of Power,Prosperity, and Poverty,Broadway Business,2013。
- (2)国家建设是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政治经济学领域的中心论题,其核心关怀是国家如何实现发展的问题,因而特别关注在政府、政党、社会、市场等主体之间互动关系影响下国家形态(发展型国家、掠夺型国家、失败国家等)的变化问题;同时,政府往往是现代政治中唯一合法垄断政治权力并主要影响国家建设走向的主体,所以政府行为便成为分析国家建设最重要的视角。除了上条(转下页注)(接上页注)注释提及的阿西莫格鲁关于“国家为什么失败”的研究以外,还比如“发展型国家理论”,它关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调政府的主导行为对市场发展有着相当的优越性,可参见李超《发展型国家理论研究的回溯与反思——基于发展型国家理论变迁的解释性反思》,《公共管理评论》2012年第1期。此外,经典文献可参见Chalmers A.Johnson,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The Growth of Industrial Policy, 1925-197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 Alice H.Amaden,Asia's Next Giant:South Korea and Late Industrializ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Robert Wade,Governing the Market:Economic Theory and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East Asian Industrializ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 (1)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将宏观层次的“政府”等同于“国家”。
- (2)政治经济学、比较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大量研究都以政府市场关系为主要对象,也为从市场观察政府行为提供了大量参考,包括前文引述的阿西莫格鲁的研究、“发展型国家理论”等,在此不予赘述。有关从政党、社会观察政府行为的可参考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让·布隆代尔《政党与政府——自由民主国家的政府与支持性政党关系探析》,史志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 (3)广义的政府能力与政府自主性,在理论上等同于国家能力与国家自主性。斯考切波认为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是指,国家作为掌握一定领土和民众控制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和追求并不简单反映社会组织、阶级或整个社会的需求和意愿的目标。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是指国家执行其正式目标的能力,尤其是在面对力量强大的社会组织的实际或潜在的反对时,或者是在一个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参见Theda Skocpol,“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edited by Peter B.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9。
- (4)本文不对国家能力理论进行综述,相关中文文献可参见张长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基于国家能力理论视角》,《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 (5)提取能力指的是国家从社会中取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能力,集中体现在征兵和征税方面;规制能力指国家制定规则并让民众和组织遵从规则的能力;渗透能力指国家机构及其代理人进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的能力;分配能力指国家按照其意愿和计划配置和使用资源的能力。参见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第一章。
- (6)王绍光:《国家治理与基础性国家能力》,《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 (1)可参见德隆·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的相关研究,比如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罗宾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Daron Acemoglu,Simon Johnson and James A.Robinson,"Reversal of Fortune:Geography and Institutions in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Income Distribution,"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2(4),pp.1231-1294。
- (2)所谓“国家形态”,是指一国在特定时期所形成的治理结构以及由此治理结构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治理绩效。任何一种国家形态都具有历时语境中的周期性或相对性,而不是国家类型学所规定的国家类型的稳定性或绝对性,譬如一个被贴上代议制民主标签的国家在A时期具有依附性,在B时期则更具自主性,而在C时期却可能因为政治衰败而成为“失败国家”。国家形态主要包括“发展型国家”“掠夺型国家”“俘获型国家”“勾结型国家”“失败国家”“依附性国家”“自主性国家”“工具型国家”等,国家形态的周期性与相对性决定了国家形态之间是有联系的,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参见杨光斌、郑伟铭《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苏联-俄罗斯转型经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 (3)Peter B.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p.17.
- (4)以宏大叙事为主的财政能力与国家建设研究一度是国际学界的学术热点,例如:Margaret Levi,Of Rule and Revenu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 Deborah Brautigam,Odd-Helge Fjeldstad and Mick Moore,Taxation and State Build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Victor C.Shih,Factions and Finance in China:Elite Conflict and Infl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Dan Slater,Ordering Power:Contentious Politics and Authoritarian Leviathans in Southeast Asi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Wenkai He,Paths toward the Modern Fiscal State:England, Japan and Chin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3; Changdong Zhang,"A Fiscal Sociological Theory of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Developing Theory through China Case Studies,"Sociological Theory, 2017(1),pp.39-63。
- (5)例如,陈抗、Arye L Hillman、顾清扬:《财政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变化——从援助之手到攫取之手》,《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1期;张闫龙:《财政分权与省以下政府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傅勇、张晏:《中国式分权与财政支出结构偏向:为增长而竞争的代价》,《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王绍光、马骏:《走向“预算国家”——财政转型与国家建设》,《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1期;马骏:《中国财政国家转型:走向税收国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1期;孙秀林、周飞舟:《土地财政与分税制:一个实证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叶静:《中央财政策略与地方政商关系》,《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叶静:《地方软财政支出与基层治理——以编外人员扩张为例》,《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1期。
- (1)所谓“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通俗地讲,就是在这种政府管理模式下,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参见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 (2)《以利为利》第一至四章以大量篇幅论述了中央政府的财政体制及其调整,可见单一制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策略是统摄全国各级政府的。但由于中国五级政府及其治理现实的复杂性,财政体制又不尽相同,越是到基层,其财政自主空间越有限,就会越受制于上下级之间的财政关系。这在《以利为利》的第五至十章有具体论述。
- (1)要准确理解中国改革开放过程的“政府引导式”特征,离不开对党、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的整体性分析。从总体上看,“放权让利”的政府行为是对党中央政治意志政策化的过程体现。由于文章主题与篇幅所限,本文于此仅讨论政府执行层面,而未涉及党的领导层面,相关研究可参见袁超《政党—国家形态下的政党能力——一个解释中国经济转型的理论简纲》,《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 (2)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10~11页。
- (3)“引导创变”(directed improvisation),用以概括中国塑造适应过程的中心准则,简单地指中央改革者引导,地方政府执行者创变。可参见洪远源《中国如何跳出贫困陷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8。
- (4)周雪光有专门的研究论文,他认为“共谋行为”是一个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具体指“在执行来自上级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指令时,一些基层上下级政府常常共谋策划、暗度陈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手段予以应付,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可参见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在具体的概念适用中,本文还尝试将共谋特征扩展到基层同级政府部门间关系以及由基层政府主导的政企关系之中。此外,本文所称“内生性”,主要是指这种“共谋行为”的深层根源在央地关系内部、始于中央政策的变化。
- (1)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17~18页。
- (2)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52页。
- (3)叶静:《中央财政策略与地方政商关系》,《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 (4)关于分权和集权的优缺点,可以参看王绍光《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第三章;Yingyi Qian and Barry R.Weingast,“Federalism as a Commitment to 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7(4),pp.83-92; Jennie Litvack,Junaid Ahmad and Richard Bird,Rethinking Decentraliz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World Bank,1998;转引自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15页。
- (5)Hamid Davoodi and Heng-fu Zou,"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A Cross-Country Study,"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1998(43),pp.244-423.
- (6)L. R.De Mello,“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A Cross-Country Analysis,”World Development, 2000(2),pp.365-380.
- (1)陈抗、Arye L.Hillman、顾清扬:《财政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变化——从援助之手到攫取之手》,《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1期。
- (2)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15页。
- (3)杨光斌:《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权力》,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第110-120页;转引自袁超《司法中央化与经济性分权——一个规制地方政府间“共谋”关系的制度改革逻辑》,《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4期。
- (4)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52页;周飞舟、谭明智:《当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三章。
- (5)袁超:《司法中央化与经济性分权——一个规制地方政府间“共谋”关系的制度改革逻辑》,《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4期。
- (1)可参见楼继伟《解决中央与地方矛盾的关键是实行经济性分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1期。
- (2)一般而言,“保吃饭”或“保工资”就是要保证行政和事业两大类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保运转”是要为各行政和事业部门配备日常办公经费,这些经费包括办公用品、会议、差旅、招待费用等,一般是按照财政供养人员数来配备;“保办事”或“保建设”则是指一些常规性的公共维修和建设项目。在中西部的大多数乡镇地区,“三保”的任务基本上只能做到“两保”,即保工资和保运转。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83页。
- (3)比如,郁建兴等学者通过考察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生成过程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出现了一种新的形态,即地方政府在设计好创新方案之后,并不直接付诸实践,而是先请示高层级政府,在获得高层级政府正式确认并授权成为“试点”以后,进而展开创新实践。此外,湖南、山东、山西、浙江、内蒙古五省(区)已先后出台重大改革方案“报审办法”,明确要求一定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创新方案需要提请省级深改组会议审议。这种新形态既不同于地方政府的“自主探索”,也不是以自上而下为主要特征的“设计试验”,可称之为“请示授权”。参见郁建兴、黄飚《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新进展——兼论纵向政府间关系的重构》,《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
- (1)详细内容参见周飞舟、谭明智《当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一章第一节。
- (2)财政集权式的分税制改革在当时也遇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书中有相关历史描述,并从税收返还设计的角度讨论了当时中央与地方的讨价还价过程。对此,正文不再涉及,详细内容可参考《以利为利》第55~59页。
- (3)详细数据可参考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69~73页。
- (1)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74~77、79页。
- (2)包干的“任务”通常被叫作包干“基数”,超收、欠收都是相对于“基数”而言的。县与各乡镇之间一般实行指标任务式的“一揽子包干法”,在包干的基础上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和不能完成任务的乡镇分别采取奖励和惩罚的措施。这种体制每隔三到五年要进行一次调整,主要变化的就是包干任务和超收、欠收的奖惩办法,另外对于支出责任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一些相应的调整。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82~85页。
- (3)Jean C.Oi,“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cmndatic Mi of Local Stele Corporatism,”World Politics,1992(1).
- (4)“层层分税制”是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受分税制影响的形象描述。分税制实施后,省以下纷纷开始进行分税种的税收分享改革。对于省级政府而言,其本级所属的大型工业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被中央按照分税制方案划走绝大部分之后,本级的财政收入锐减,不能够满足其支出需要。在这种局面下,中西部地区的许多省份仿照分税制的设计,省以下的财政单位也开始实行分税种的收入分享制度,可称为“省内分税制”。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85~90页。
- (5)根据周飞舟的分析,“分税包干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对于不同的税收基数,其超收分成的部分存在极大的差别。比如,以增值税和农业税为例,假设某乡镇的增值税基数和农业税基数同为100万元,超收留成的比例同为80%。那么如果两个税种的超基数收入均为10万元,则农业税超收部分乡镇可以留下:(110万元-100万元)*80%=8万元;增值税由于要参与中央的分享,则乡镇可以留下:(110万元-100万元)*25%*80%=2万元。即使增值税超收部分可以全留,也只不过留下2.5万元,远不能与增收的农业税部分相比。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90~91页。
- (1)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91页。
- (2)有关发达地区基层财政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十一章。
- (3)根据周飞舟在2003年和2004年于黑龙江和湖南的调研,一年之内只发2-3次工资的乡镇占了大部分。在回答有关“你认为最困难的工作任务是什么”这一问题时,绝大部分乡镇领导的答案是“找钱发工资”。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92页。
- (4)参见陈锡文主编《中国县乡财政与农民增收问题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
- (5)参见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03年6月25日。
- (6)常见的应对办法就是调用一笔非预算资金作为财政收入上解,广大中西部地区非预算收入的来源相对东部沿海工业化地区要狭窄得多,仅以各种农业收费、银行贷款或民间高利贷为主。
- (1)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94~95页。
- (2)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乡镇自筹统筹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中乡镇自筹统筹收入在2002年的税费改革中已经取消,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很少列入财政统计中,所以最主要的项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收入。
- (3)所谓“最为突出的特征”,主要指“土地”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地方经济增长最为重要的依赖(之一),而土地财政、土地金融则是获得经济增长的核心路径。赵燕菁认为这种以“土地”为信用基础的制度是“中国特色发展道路的核心”“中国城市发展背后最大的秘密”,可参考其发表于《城市发展研究》2014年第1期的《土地财政:历史、逻辑与抉择》。
- (4)有关绍兴县和长安区的具体调研数据请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十三章;周飞舟、谭明智《当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四章第二节。
- (1)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28页。
- (2)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28~229页。
-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2017年财政收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801/t20180125_28001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8日。
- (4)该“成绩”还是在一波比一波严格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下实现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2018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807/t20180717_296260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5日。
- (5)赵燕菁:《土地财政:历史、逻辑与抉择》,《城市发展研究》2014年第1期。
- (1)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30页。
- (2)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31~236页;周飞舟、谭明智:《当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七章第一节。
- (3)尽管城市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但政府为了获得源源不断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通过“整理”土地来重新获得土地资源。比如作者在书中提及的成都市以探索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为目的实行的以土地整理、农民集中居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实验,其对农民的重要影响被形象地概括为“农民上楼”与“资本下乡”,参见周飞舟、谭明智《当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七章第二节。
- (4)“土地城市化”具有三大特点:第一,土地城市化不以工业化为必然前提;第二,土地城市化不以人口城市化为必要条件;第三,土地城市化只需要三大要素的参与即可运转,即土地与财政、金融的结合。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37~240页。
- (1)具体论述参见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48~249页。
- (2)“锦标赛体制”是作者对中央—地方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地方竞赛体制的概括:在这场锦标赛中,中央是竞赛的发起人和目标、规则的制定者,地方则是参赛的运动员;跑在前面的、胜出的运动员不但会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政策方面的偏向,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会由此得到政治荣誉以及晋升。具体参见周飞舟《锦标赛体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财政锦标赛”,顾名思义,就是地方政府在财政层面进行竞赛。
- (3)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51~252页。
- (1)赵燕菁:《土地财政:历史、逻辑与抉择》,《城市发展研究》2014年第1期。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2018年9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yss.mof. gov.cn/zhuantilanmu/dfzgl/sjtj/201810/t20181017_304896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7日。
- (3)温来成、苏超:《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整合前景及对策研究》,《财贸经济》2013年第5期。
- (4)杨艳、刘慧婷:《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看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经济学家》2013年第4期。
- (5)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中央已下发两份文件: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另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2018年8月下旬开始,审计署已全面开展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审计工作。可见,党和国家已经开始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 (6)参见摩根士丹利首席全球战略分析师沙玛的文章和著作:Ruchir Sharma,“How China Fell Off the Miracle Path,”The New York Times,https://www.nytimes.com/2016/06/05/opinion/sunday/how-china-felloff-the-miracle-path.html; Ruchir Sharma,The Rise and Fall of Nations:Forces of Change in the Post-Crisis World,W.W.Norton&Company,2017。
- (1)Dinny McMahon,China's Great Wall of Debt:Shadow Banks,Ghost Cities,Massive Loans and the End of the Chinese Miracle,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2018.
- (2)有不少研究论证了既有财政体制(财政压力与转移支付)、土地财政、预算软约束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可参见张曾莲、严秋斯《土地财政、预算软约束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中国土地科学》2018年第5期;洪源、张玉灶、王群群《财政压力、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基于央地财政关系的视角》,《中国软科学》2018年第9期。
- (3)首先,在政治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其内涵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治理与以中国共产党为中心进行的政党治理;其次,在历史与理论层面,政党—国家治理结构是中国历时性政治变迁的产物,是中国政治社会形态第一性的结构化特征。相关文献可参见任剑涛《从政党国家到民族国家:政党改革与中国政治现代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任剑涛《从帝制中国、政党国家到宪制中国: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三次转型》,《学海》2014年第2期;任剑涛《以党建国:政党国家的兴起、兴盛与走势》,《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袁超《政党—国家形态下的政党能力——一个解释中国经济转型的理论简纲》,《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等等。
- (4)当然,许多学者于中国语境下研究“政府”时已经默认将“党”纳入分析,虽未曾特别言明,但论述之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在政府行为中的反应,比如大到“中央决策、政府执行”,小到地方干部面对“党管干部”原则下实行的干部交流期限而做出的具体行为反应(周飞舟在《以利为利》第85页有相关论述)。然而,即便“党是领导一切的”,政党运行的逻辑与政府运行的逻辑终归会存在中微观差异:比如诸多政府行为研究能够充分运用经济人假设、利益分析与博弈论,但缺乏关于政党治理逻辑中“党建”对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使命型感召与意识形态影响的能动性解释;又比如,对于政府行为研究或组织社会学中常讨论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政党的纪律约束对这种地方政府的“变通”行为会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笔者强调的在一定意义上对“党”与“政府”分开研究的原因。
- (5)有学者已开始相关尝试,比如何杨、王蔚:《土地财政、官员特征与地方债务膨胀——来自中国省级市政投资的经验证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