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特殊政治关系的法理解释——国际法“政府继承”理论与两岸政府继承特殊形式探析A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Special Cross-Strait Political Relations:An 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 of the Theory of"Government Continuity"and the Special Cross-Strait Legacy
郑振清,巫永平
摘要(Abstract):
多年来,海峡两岸政治关系陷于停滞状态,呼唤对两岸政治关系现状和法理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本文在国际公法理论与两岸政治现实对照中发现,两岸在政府继承争议上存在一个盲点:源自国共内战的政府继承实际上处于进行时状态,并未最终完成。这是两岸关系历史演化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政府继承状态,与过去两岸分别诉诸国际公法在政府继承问题上寻求完全继承或者完全不继承的理想状态显然有所不同。本文旨在对照政府继承的一般理论与两岸政权关系的特殊现状,区分两岸政府继承的基本性质与不完全的继承形式,为探索"一个中国"原则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积累理论依据。
关键词(KeyWords): 海峡两岸;政府继承;法理解释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郑振清,巫永平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王鹤亭的论文再次强调这个问题,参见王鹤亭.两岸政治定位的分歧处理及建议.台湾研究集刊, 2009(2).
- [2]王铁崖.光华寮案的国际法分析//王铁崖文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 [3]李秘.两岸政治关系初探——政府继承的视角.台湾研究集刊,2010(1).
- [1]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50.
- [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55-156
- [3]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59-160
- [4]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03.
- [1]参见台湾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台湾民众台湾人/中国人认同趋势分布(1992—2010).http://esc.. nccu.edu.tw/modules/tinyd2/content/pic/trend/People201012.jpg.
- [2]参见2000年5月和2004年5月陈水扁的就职演说以及2008年5月马英九就职演说的结尾部分。此外,1999年民进党中央通过《台湾前途决议文》,虽然继续主张“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但表示依“宪法”以“中华民国”为“国名”,这种新论述在当年为民进党赢得了台湾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支持,直到今天仍然是民进党的主流政治论述。这种论述反映出“中华民国”政治符号乃是台湾主流民意的一部分,因此民进党对此政治符号的尊重才能得到更多的支持。
- [3]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新宪法,在宪法本文中增列“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为制定港澳基本法提供法源,这属于修宪性质。
-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各邦之德意志人民……决心维护德意志民族与国家统一,兹本其制宪权力,制定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俾使过渡时期之政治生活有新秩序。”1990年德国统一后,德国议会对该基本法进行局部修正,使之成为正式宪法。
- [2]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22、219.
- [3]王晓波.无条件谈判,有条件统一——论不完全继承与两岸整合.台湾立报,1992-02-13(8).
- [4]参见张亚中.两岸统合论.台北:生智文化,2000;张亚中.两岸主权共享与特殊关系.中国评论,香港:中国评论通讯社,2010.
- [1]苏起,郑安国.“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共识的史实.台北: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2002:3-5.
- [2]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北京,2008年12月31日。